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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,结算,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

〔62〕财农字第410号
1962-10-13

财政部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,结算,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;全国供销合作总社【发布文号】 [62]财农字第410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62-10-13【实施日期】 1962-10-13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

财政部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,结算,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

((62)财农字第410号 1962年10月13日)

兹将农业税征收棉,烟,麻及其他农产品实物的作价,结算,付款办法,规定如下:

一、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,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,全部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;征收的具体品种和数量,由省(市,自治区)财政厅(局)确定;并按实际征收数量结算价款,由县供销社按照省财政厅(局),供销合作社规定的期限和手续拨交财政部门。

二、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,一律不给奖售物资;因此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,根据实际情况,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物征收数量,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;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,严格贯彻"先征后购"的原则,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,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。

三、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及组织运送入库工作;供销合作社负责接收,验级,过秤,入库,填发收据等项工作;填发的收据,应该与收购凭证有所区别;除了发给纳税单位以外,并需抄送财政部门一份。

四、供销合作社在接收实物的时候,必须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,既不得压级压价,也不能提级提价。

五、对征收实物价款的结算,付款,期限,费用负担和具体手续由省(市,自治区)财政厅(局),供销合作社根据简化和合理的原则,协商确定。

六、征收工作结束后,要求将征收的棉,烟,麻等实物的数量及其金额,分项列表,报送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(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税征收年度结算表的规定填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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